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豆制品生产经营管理,实现豆制品信息可追溯,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提升本市食品安全水平,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DB31/T344-2020《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规定,结合行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豆制品生产经营者在生产加工、销售过程中对豆制品送货单的出具、验收和保存,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生产经营者的责任)
豆制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持营业执照和有有效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明,在豆制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按照本规定要求出具、验收和保存豆制品送货单,确保食品安全信息可追溯。
第四条(送货单的样式、印制和销售)
由协会规定送货单样式,授权专业印刷厂统一印制、销售,协会监制、监管。送货单分电子信息化送货单(附件1)和手写送货单(附件2)两种。豆制品生产企业必须使用电子信息化送货单,电脑打印,手写无效;批发商分销时,允许使用手写送货单,但必须严格管控。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倒卖豆制品送货单。
第五条(送货单的信息内容)
统一使用的豆制品送货单应当注明豆制品品名、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送货单备案号(电子信息化送货单)、供货者(生产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购货者名称、销售日期(送货日期)等信息内容。
第六条(送货单备案和发放)
企业凭营业执照和有效生产许可证向协会申请备案使用送货单。豆制品生产企业生产车间总面积不得少于500平方米(生产车间不包括原辅料仓库、实验室、锅炉房、办公场所及其他与生产无关的场所),属生产当地名特优产品的,面积要求可酌情减少。豆芽生产企业日生产能力不小于50吨,生产加工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2500平方米。协会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进行审核备案,必要时到现场审核。对确因离沪较远不能到达现场审核的,可采用网上审核方法,企业提供规定的图文资料,经协会审核通过后,发给豆制品送货单备案证明。
企业凭备案证明到协会指定的印刷厂购买送货单。印刷厂每完成一笔业务必须及时向协会上报购买企业名称、送货单数量和印制编号等信息。
第七条(鼓励实行电子信息化管理)
鼓励豆制品生产经营者对送货单制度实行电子信息化管理,在电子信息化系统中录入送货单信息,做到全程可追溯。
第八条(送货单的提供和索取)
豆制品生产者销售其生产、加工的豆制品时,应当开具和提供本规定要求的豆制品送货单,送货单应随货同时提供给豆制品经营者,做到单货相符。
豆制品经营者采购或销售豆制品时,应当索取、验收或提供豆制品送货单,核对品名、规格、数量、生产日期、豆制品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书(豆芽生产企业营业执照)等信息内容,并做到单货相符、亮单经营。
第九条(送货单的管理与保存)
协会指定专人负责送货单备案、信息登录和公示等管理工作;豆制品生产者必须指定专人负责送货单的采购、保管和发放,并做好记录台账。
使用过的豆制品送货单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可采用电子方式保存。
第十条(信息公开)
协会在官网上公示送货单购买企业名称、备案号、购买日期、印制编号等信息,供社会公众查询、核实与监督。
第十一条(违规、违法行为查处)
已备案的企业把送货单私自给未备案企业使用的,或送货单被其它企业私自挪用的,将被列入行业内不诚信企业名录,协会重点监管,严控送货单发放,并根据《上海市豆制品行业协会行规公约》第四章“规约管理”条款,公示其不诚信违规行为和做法;情节严重的取消送货单备案资格,停止供应送货单。
豆制品生产经营者在生产、加工、销售过程中未按本规定要求出具、验收和保存豆制品送货单、违反索证索票规定的,由相关监管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二条(用语定义)
本规定所称豆制品是指不经过发酵过程制成的非发酵性豆制品、面筋制品、淀粉制品和豆芽制品等。
第十三条(参照适用)
非会员单位豆制品进入本市商场、超市、菜市场、集贸市场、餐饮服务等场所销售的,由企业提出申请,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实施日期)
本规定自2020年8月1日起实施。